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82號原告環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台平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
古清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僅繳納貳仟元,尚欠壹萬柒仟叁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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