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4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忠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忠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5行「林忠勇行經臺中市」補充更正為「林忠勇與 劉忠義 (另案由檢察官偵查中)一起行經臺中市」;倒數第2行「自首並接受裁判」補充更正為「林忠勇自首並接受裁判」;證據部分補充「證人即警察 羅建忠 於本院訊問時之證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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