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5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火木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2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火木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6行「辱罵 史以沛 」後加「,足以貶損史以沛之人格、名譽及評價」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05條、第51條第6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