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75號原告タッチ株式会社法定代理人行本保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澤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4日裁定命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查詢單附卷足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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