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9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家慧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4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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