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62號上訴人茍 于迺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臺鳳 、 張智淵 、 張智傑 、 張智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