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844號聲請人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非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朝雄 、 江志雄 、 陳嘉毅 即力園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陳嘉毅即力園土木包工業之證明(如主管機關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