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11號原告 楊范蕉妹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
楊榮雄 楊榮彰 楊榮富 被告 楊竣雅
楊榮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6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開庭。另請兩造就本件有無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之情形,及是否有同條第2項前段「除斥期間屆滿」及後段「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之情形,併提出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以供本院調查。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