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司調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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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191號

聲請人 張琬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莉萍 間聲請聲請調解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出席民事調解」、「判決案件調解金額在能力可付擔之內」,為此具狀聲請調解。

三、經查,聲請人未載明相對人年籍、住所地,經本院於113年12月20日以113年度北司補字第4199號裁定通知補正敘明相對人年籍、住居所;具體敘明調解聲明、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聲請人於113年12月25日收受裁定惟迄未補正,本院無從通知相對人調解。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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