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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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68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原告與被告 譚永成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第2頁所主張之債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萬6,47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應再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蔡儀樺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