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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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聲字第2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李采憶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3年度雄小字第222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撤回起訴),對於114年2月8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前段、第77之27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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