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甲○○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
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
8月2日將其對相對之債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
7862號債權憑證)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向相對人之住所寄
發存證信函,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
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及信封、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
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
上開文件,其依相對人甲○○戶籍地址南投縣草屯鎮南埔里
青宅巷10號寄送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因遷移不明而無法送達,
足認相對人甲○○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前揭法
條規定相符,其此部分聲請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向南投縣草
屯鎮南埔里青宅巷16號寄送與相對人乙○○之債權讓與通知
函,係因相對人「招領逾期」退回,有聲請人提出郵件信封
1紙附卷可憑,且相對人現仍居住在上開地址,有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草屯分局99年11月17日投草警戶字第0990018008號
函1紙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乙○○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
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