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小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小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