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6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和吉 、方 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葉和吉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7,610元,應繳裁
   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9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