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21號原 告 梁李足 胡李敏 被 告 蔡珠明 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8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法官彭振湘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