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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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21號
原   告  梁李足
       胡李敏
被   告  蔡珠明
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8日上午10時25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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