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陽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陽芳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柒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歐陽芳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強盜殺人罪等犯行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警方拘提被告時,被告於機場正欲搭機離境,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4年4月10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嫌重大,且其所涉犯之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重大危害社會治安之案件,衡以一般之情,重罪案件因被告可能被處以重刑,其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程度至深且鉅,故伴隨逃亡之可能性亦即相對增加,本件被告正值青壯之年,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而無故拒不到案,非無可能,參以本件警方拘提被告時,被告於機場正欲搭機離境之情,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未消滅,且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本院綜合上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許瑜容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