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91號

聲請人 楊擇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書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有誤,請更正,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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