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6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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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651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鈺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651號簡式審判裁定

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鈺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65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嗣於審判程序否認犯罪,本院認為本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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