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6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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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651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鈺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651號簡式審判裁定
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鈺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65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嗣於審判程序否認犯罪,本院認為本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