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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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56號
原告 廖建榮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國誌 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零玖拾柒元、預告工資伍萬元、特別休假工資伍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共計貳拾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參拾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壹仟捌佰肆拾元(計算式:2930元×2/3=1953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失業給付及提早就業津貼之損害壹拾萬玖仟玖佰貳拾元,加計前開訴訟標的金額為參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陸拾元,扣除減徵部分,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零柒元(計算式:4360-1,953=240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昱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