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馬交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耀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耀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
3行至第5行關於「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各1張、澎湖縣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現場照片各
2張」之記載應更正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張、澎湖縣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張及現場照
片2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被告吳耀增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4月確定,於106年11月14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此次再犯本案,係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依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於被告構成累犯之情形,若
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故於
上開規定修正前,法院應就具體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
刑。而經本院綜合斟酌被告構成累犯前案紀錄之罪質種類、
罪名輕重、犯罪次數、徒刑執行完畢之態樣、徒刑執行完畢
之時期等節,認被告本案所犯之罪,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 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致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13號
被告吳耀增男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市○○街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耀增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馬簡
字第74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自108年8月15日20時許起
至翌(16)日2時止,在位於澎湖縣馬公市○○路「○○○
卡拉OK」內飲用啤酒後,應知呼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2時許,自上
開地點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
於同日2時19分許前某時,行經澎湖縣○○市○○路00號前
時,因未依規定扣緊安全帽扣環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
酒味,於同日2時19分許,經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
氣後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38毫克,查悉上情。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吳耀增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啟明派明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刑案現場平面圖、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
籍資料各1張、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及現場照片各2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
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1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檢察官詹益昌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姚智敏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