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3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以 賴朝村
  「賴**」為相對人提起訴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
  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
  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
二、請以書狀陳明下列事項:
㈠、欲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內容(即遺產清冊)。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請求對象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