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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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3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以 賴朝村 、
「賴**」為相對人提起訴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
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
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
二、請以書狀陳明下列事項:
㈠、欲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內容(即遺產清冊)。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請求對象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