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小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小字第374號
原   告  黃美雲
被   告  李宥琳
訴訟代理人  陳東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17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 朴子 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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