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0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085號
原   告  張漢貴
被   告  李永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原告於收受通知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通知已於100年8月2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蔡宜婷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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