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35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傳明
陳佩伶
被 告 萬全鋼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 陸佰 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