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60號
原   告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存智
送達代收人  李盈蒼
前原告與被告登鈺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