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二順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76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原告對被告 尹成基尹麗芬 請求確認第二順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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