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8號上訴人 陳廖玉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立揚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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