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401號債權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李錦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瓊瑋 、 洪志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