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雄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小包(驗餘淨重共貳點貳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8小包(檢驗後淨重共2.201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7149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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