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5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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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5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55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陳宗皋上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6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汽車駕照、「 吳慶樹 」身分證、「吳慶樹」汽車駕照、「 黃建霆 」記者證、「 藍永旗 」身分證上丁○○之照片各壹張均沒收。又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陳宗皋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丁○○曾因竊盜、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0年3月22日假釋,刑期至90年
9月26日屆滿以已執行論。
二、㈠丁○○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國 」之男子所交
付如附表所示之證件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於94年9月初某日,在臺北縣中和市○○街大時代遊藝場,以抵銷其對「阿國」新臺幣(下同)5,000元債權之代價,購買該等證件。購得後丁○○即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變造如附表編號4、8、9、12、13所示之證件,均足以生損害甲○○、吳慶樹、黃建霆、藍永旗等人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監理機關對於汽車駕照管理之正確性。
㈡丁○○另於同年月21日14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
○號米奇檳榔攤內,因為綽號「檸檬」之女子,與陳宗皋發生爭執,並進而發生互毆,陳宗皋乃與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峰 」之友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木棍、鐵條毆打丁○○,造成丁○○右手第4第5指掌骨骨折、右手第5指指骨開放性骨折、右側髕骨骨折、左手第5指指骨及掌骨骨折、頭部外傷及多處挫傷淤青等傷害,而丁○○亦基於傷害之犯意毆打陳宗皋,致其亦受有右手大拇指、左手第4指擦傷之傷害。
二、本件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應適用法條欄補載:
(一)被告丁○○以一行為接續變造「甲○○」汽車駕照1枚、「吳慶樹」身分證1枚、「吳慶樹」汽車駕照1枚、「黃建霆」記者證1枚及「藍永旗」身分證1枚,足以生損害於「甲○○」、「吳慶樹」、「黃建霆」、「藍永旗」權益,應依想像競合犯例,以情節較重之刑法第212條偽造身分證罪論處。
(二)丁○○曾因竊盜、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90年3月22日假釋,刑期至90年9月26日屆滿以已執行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二人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變造「甲○○」汽車駕照1枚、「吳慶樹」身分證1枚「吳慶樹」汽車駕照1枚、「黃建霆」記者證1枚、「藍永旗」身分證1枚,分別係被害人甲○○、吳慶樹、黃建霆、藍永旗所有之物,惟其上換貼之「丁○○」之照片共5枚,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49條第2項、第212條、第277條第
1項、第55條、第51條第10款、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乙○○身分證│1張│被害人領回│├──┼──────────┼──┼────────────┤│2│乙○○機車駕照│1張│被害人領回(相片遭撕去)│├──┼──────────┼──┼────────────┤│3│甲○○身分證│1張│被害人領回(相片遭撕去)│├──┼──────────┼──┼────────────┤│4│甲○○汽車駕照│1張│照片變造為丁○○│├──┼──────────┼──┼────────────┤│5│甲○○健保卡│1張│被害人領回│├──┼──────────┼──┼────────────┤│6│丙○○身分證│1張│被害人領回│├──┼──────────┼──┼────────────┤│7│丙○○重機駕照│1張│被害人領回│├──┼──────────┼──┼────────────┤│8│吳慶樹身分證│1張│照片變造為丁○○│├──┼──────────┼──┼────────────┤│9│吳慶樹汽車駕照│1張│照片變造為丁○○│├──┼──────────┼──┼────────────┤││吳慶樹健保卡│1張││├──┼──────────┼──┼────────────┤││ 陳稼順 汽車駕照│1張││├──┼──────────┼──┼────────────┤││黃建霆記者證│1張│照片變造為丁○○│├──┼──────────┼──┼────────────┤││藍永旗身分證│1張│照片變造為丁○○│││││證號變造為Z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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