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464號原告 謝秉樺 被告 林鈞庠
高志揚 邵智仁
林於進 張恩銓 張家豪 張家華 項議德
蘇郁程 上列被告等因107年度上訴字第62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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