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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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961
5號、94年度偵字第5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前為甲○○○之媳婦,其於民國93年6月25日晚間9時許,欲進入桃園縣中壢市○○街○○號甲○○○之住處時,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在上址大門外拉扯甲○○○之頭髮,並將甲○○○壓倒在地,以拳頭及鞋子毆打甲○○○,致甲○○○受有頭部外傷、腹部鈍挫傷、胸部、左大腿挫傷及肌肉拉傷之傷害。嗣於數日後之同年6月下旬某日,乙○○復基於恐嚇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之犯意,以電話向甲○○○恫稱:「找你,再打一下,我也爽」、「你病好了是不是?還想再病一次是不是?是不是還想要再傷」、「你沒有在外面等我,你就死定了」、「打你,沒有殺死你就非常好了」等語,致甲○○○心生畏懼。
二、案經甲○○○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甲○○○及證人 戴淑貞 、 邱慧芬 、 王福臨 、 王靜新 於偵查中證述 綦詳 ,復有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桃衛醫診字第0132010014號傷害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憑,且被告確曾對告訴人以電話恫稱:「找你,再打一下,我也爽」、「你病好了是不是?還想再病一次是不是?是不是還想要再傷」、「你沒有在外面等我,你就死定了」、「打你,沒有殺死你就非常好了」等語,亦經檢察官勘驗電話錄音之錄音帶內容屬實,製有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考,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而告訴人前為被告之婆婆,二人間曾有直系姻親之關係,此據渠等一致述明在卷,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規定,彼二人間具有家庭成員之關係,因之,被告對其家庭成員即告訴人故意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成立傷害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依該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其所為核屬家庭暴力罪,應予敘明。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之。爰審酌告訴人所受頭部外傷、腹部鈍挫傷、胸部、左大腿挫傷及肌肉拉傷之傷害程度非輕,且被告於毆傷告訴人後竟又加以言詞恐嚇,對告訴人造成之心裡恐懼不言可喻,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同時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以「找你,再打一下,我也爽」、「你病好了是不是?還想再病一次是不是?是不是還想要再傷」、「你沒有在外面等我,你就死定了」、「打你,沒有殺死你就非常好了」等語恐嚇甲○○○之家人,使甲○○○之家人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惟查,被告口出上開恐嚇言詞時,均係與告訴人對話過程中所述,而恫嚇之內容亦均針對告訴人一人,足見被告恐嚇之對象係告訴人,並無對告訴人之家人恐嚇而使之心生畏懼之情事,是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亦對告訴人之家人犯有恐嚇危害安全罪,即有未合,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本院前揭論罪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應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
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崔秉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游士珺法官魏于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若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