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76號債權人 周綉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章鈞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新台幣144,300元之計算式。
二、請釋明迄今已到期未付之金額為何?(依台端提出之協議書所載,剩餘款153,600元,每月10日匯款30,000元,分5期清償,立約日108年10月29日。未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另支付命令於將來給付不適用之)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是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否,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