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原告 莊天樺 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被告莊雅惠
邱玉蘭 莊回 莊秀鑾 莊清淵 莊海標 莊月燕 莊耀宗 莊桂櫻 黃秋英 黃秋綿 黃武陽 黃秋霜 黃政三 林添福 林佳蓉 林信佐 莊于箴 莊登山 莊其賢 吳勸 吳血 鄭財生 鄭梅子 鄭共和 鄭玉香 高儀芳 高福文 高明志 高海木 李高 秀惠 吳照 吳匹 吳美香 吳美玉 吳美菊 吳棋逢 吳美雲 吳素鐘 吳佶峰 吳德全 吳富美吳慧玲 吳慧眞 吳德順 吳漢村 吳漢城 方藝樺 方振發 方耀鴻 方耀斌 吳隸首 吳葱 吳仁杞 吳菊鶴 吳金定 吳崇志 李桂碧 吳原宇 吳原宏 吳素慧 吳明正 吳綋永 吳美惠 吳宇秀 楊吳美琴 陳思榕 吳水吉 吳惠英 吳昆程 吳昆堂 周慶順 律師即 吳水樹之 遺產管理人 蔡國禎蔡順榮之 繼承人 蔡國恩 即蔡順榮之繼承人 蔡國輝 即蔡順榮之繼承人 蔡惠珍 即蔡順榮之繼承人 蔡國良 即蔡順榮之繼承人 黃莊 彩雲 莊茂松 莊曜光 莊淑雯 蔡商當 蔡秋李 蔡金淑蔡孟珠 蔡清水 蔡清溪 蔡清泉 陳育仙 陳福興 陳福榮 陳春銀 陳春雪 陳大抱 陳福源 陳春蘭 柳昆霖 柳雅玲 柳儀鴻 兼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福地 被告 柳茂盛
郭莊月丁財 張莊花 莊芳良 莊隨 莊忠和 馬蕎光 莊承昊 黃振能 陳黃麗芍 黃素梅 黃志鵬 吳燕山 吳泰郎 吳連東 林哲維 林偉誠 林驄翰 黃玉都 黃燦然蘇 黃雪雲 黃銀釵 邱金柳 黃一郎 黃信章 李招治 黃梨萍 黃博亮 黃文德 方美穗鄭眞雄 之繼承人 鄭筠筠 即鄭眞雄之繼承人 鄭歆宜 即鄭眞雄之繼承人 鄭粲煌 即鄭眞雄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莊於 箴」之記載,應更正為「莊于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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