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