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12號聲請人乙○○
50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相對人甲○○
50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本院95年度婚字第216號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鈞院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聲請人並無資力,名下亦無財產,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經獲准在案,聲請人確屬無資力,故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決定通知書、民事起訴狀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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