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11號再審原告 陳力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就本院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字第75號、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0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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