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516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92年度偵字第12628號與同署93年度偵字第8156號;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3年度簡字第1906號;暨移送本院併案案號:93年度偵字第14865號),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上開93年度偵字第14865號併辦案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絲鈺雲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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