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3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3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三四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北銀行長安東路分│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伍萬 元│CG一一二八五八│││││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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