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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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06號原告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長杰 原告裕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長杰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蘇仙宜 律師被告日益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修 訴訟代理人 陳清波 被告 吳政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吳政昌駕駛被告日益汽車有限公司所有BN-825號拖吊車,行經國道1號高速公路北向車道254公里200公尺處時,撞及原告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而出租於原告裕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2G-520號聯結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損害賠償。查被告日益汽車有限公司之事務所在彰化縣溪湖鎮,被告吳政昌之住所在雲林縣虎尾鎮,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則在嘉義縣溪口鄉,有卷附起訴狀、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又被告吳政昌並未到庭為言詞辯論,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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