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 王振宇 法定代理人 黃明娟
王植台 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聲請人黃明娟相對人 林清隆 上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聲請人王振宇部分,應增列「代理人吳秀娥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滕允潔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