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8號原告 許祺坤潁泰家具商行原告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嗣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當庭擴張聲明,將訴訟標的金額擴張為2,946,615元,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20,800元,尚不足9,4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前開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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