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528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袁靜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1年度全字第759號)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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