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0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文俊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連續轉讓禁藥│連續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一第二項第四款││├───────┼─────────────┼─────────────┤│犯罪日期│八十四年七月間某日、八十四│自八十四年七月間某日起,至│││年九月間某日、八十四年十一│八十五年二月八日止│││月五日││├───┬───┼─────────────┼─────────────┤│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六│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六││││號│號││實├───┼─────────────┼─────────────┤│審│確定│八十五年九月十日│八十五年九月十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一年九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