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89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9日所為95年度易第18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被告乙○○」之記載,更正為「乙○○」。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等恐嚇取財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9日以95年度易第189號判決在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被告乙○○」之記載,更正為「乙○○」。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刑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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