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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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並參閱卷證資料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6月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