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2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2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七七一號
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變造「 盧明焜 」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上甲○○之照片各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偽造印文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通緝,為掩飾身分,乃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前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營 」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偽造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之犯意聯絡,以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之代價,由「阿營」以不詳方法取得盧明焜所遺失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黏貼甲○○所提供之照片而予變造後,再交予甲○○,足生損害於盧明焜、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及監理機關對車輛駕駛人監理制度之正確性。甲○○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十二時許,至台北市○○路○○○號士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士豪公司),提出該變造之盧明焜名義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行使,自稱係盧明焜而向經營士豪公司之 吳青文 詐稱欲租用小客車一輛,為期一日,並於租車契約書(已滅失)上偽簽盧明焜之署押而偽造該私文書以行使之,並支付車租新台幣二千元及押租金五千元以資取信,使吳青文陷於錯誤而交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甲○○得手後,即避不見面,延至同年十月三日,始由吳青文派人尋獲該小客車。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調查中坦認不諱。並有(一)被害人盧明焜、吳青文於警詢時之指述。(二)證人即警員 陳筆 能之證詞,(三)扣案之變造「盧明焜」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各乙張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調查中就前開事實所為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漏載此部分罪名,惟已據檢察官當庭補正)、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被告與綽號「阿營」之男子就變造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變造後復持以行使,及偽簽「盧明焜」之署押以行使,其變造及偽造署押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分別論以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前揭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罪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之關係,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被告曾因偽造印文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可按,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素行不良,本件犯罪之動機、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於本院調查中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變造之「盧明焜」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上甲○○之相片各乙張,為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法併予宣告沒收之。至偽造之租車契約書,業已滅失,已據證人即承辦員警 陳筆能 證述明確,則該契約書上被告偽造之「盧明焜」署押,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劉方慈法官紀文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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