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義務辯護人李克廉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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