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六號
原告知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佩璜 被告諺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祺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縣汐止市○○街○○巷○○號一樓」,惟本件原告係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借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買賣合約書」第參條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