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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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2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711號、執字第6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底至│107年2月底至│107年2月底至│││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21日│├────┼───────┼───────┼───────┤│偵查(自│新竹地檢107年│新竹地檢107年│新竹地檢107年││訴)機關│度偵字第3153、│度偵字第3153、│度偵字第3153、││年度案號│5484、6236、81│5484、6236、81│5484、6236、81│││61號│61號│61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訴字│107年度原訴字│107年度原訴字││實││第45號│第45號│第45號││審├──┼───────┼───────┼───────┤││判決│107年12月25日│107年12月25日│107年12月25日│││日期││││├─┼──┼───────┼───────┼───────┤│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訴字│107年度原訴字│107年度原訴字││決││第45號│第45號│第45號││├──┼───────┼───────┼───────┤││判決│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高檢108年│臺灣高檢108年│臺灣高檢108年│││度執字第67號,│度執字第67號,│度執字第67號,│││編號1至3定有│編號1至3定有│編號1至3定有│││期徒刑2年2月│期徒刑2年2月│期徒刑2年2月│└────┴───────┴───────┴───────┘┌────┬───────┬───────┬───────┐│編號│4│││├────┼───────┼───────┼───────┤│罪名│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31日│││├────┼───────┼───────┼───────┤│偵查(自│臺中地檢108年││││訴)機關│度撤緩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實││251號││││審├──┼───────┼───────┼───────┤││判決│108年3月13日│││││日期││││├─┼──┼───────┼───────┼───────┤│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簡字第││││決││251號││││├──┼───────┼───────┼───────┤││判決│108年4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202號│││└────┴───────┴───────┴───────┘